詐騙罪與其他財產犯罪的區別與法律適用
詐騙罪的基本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39條,詐騙罪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 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 客觀上實施詐術行為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被害人因錯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
- 行為人或第三人因此獲得財產上利益或使被害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重要判決見解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指出,詐騙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與其他財產犯罪之區別
犯罪類型 | 法律條文 | 主要區別 | 刑度 |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39條 | 被害人因受騙而「自願」交付財物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竊盜罪 | 刑法第320條 | 未經同意「秘密」取走他人財物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搶奪罪 | 刑法第325條 | 「公然」奪取他人財物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盜罪 | 刑法第328條 | 以「強暴、脅迫」手段取財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侵占罪 | 刑法第335條 | 將「持有」之物據為己有 | 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實務上常見爭議
1. 詐欺與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區別
單純債務不履行屬民事糾紛,不構成刑事詐欺。但若行為人自始即無履行債務之意,而施用詐術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則可能構成詐欺罪。
2. 詐欺與不當得利之競合
詐欺行為可能同時構成不當得利,被害人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3. 詐欺罪與背信罪之區別
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法律效果比較
項目 | 詐欺罪 | 竊盜罪 | 搶奪罪 | 強盜罪 |
---|---|---|---|---|
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 | 否 | 是 | 是 | 是 |
被害人認知 | 陷於錯誤 | 不知情 | 知悉但來不及抗拒 | 知悉但受強制 |
行為手段 | 詐術 | 秘密竊取 | 公然奪取 | 強暴脅迫 |
既未遂標準 | 取得財物 | 移入實力支配 | 著手奪取 | 著手強制 |
重要提醒
不同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各異,當事人權益可能因此受有重大影響,建議遭逢此類糾紛時,應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條文
- 《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刑法》第325條(搶奪罪)
- 《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 《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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